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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格式条款引发争议?法律界专家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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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鹏汽车因格式条款内容引起了消费者对合同的争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围绕这一话题事件,相关法学专家汇聚一堂举办研讨会并在会议中各抒己见。

不少参与本次研讨会的教授专家表示,根据现行法律,不能简单地将格式条款直接等同于霸王条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黄忠顺教授给大家明确区分开了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并指出小鹏汽车提供的异地仲裁、排除诉讼选择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而是否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个案中进行审查。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殷继国教授也认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并不能认为是限制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从过去类似案件的处理来看,各地许多部门都承认了异地仲裁、排除诉讼选择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这也就说明,哪怕当事人是外地的,也充分保障其仲裁权利,为其提供更便捷也更有效的仲裁服务,因此,不应过分将格式条款妖魔化宣传或处理。

从各位专家的多维度解读来看,新能源行业的争议解决条款或许还有亟待发展和完善的空间,但进一步优化发展多元解纷机制,还需要社会各界持续共同探讨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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